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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权益,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保证体系,减少与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教学事故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置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因本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危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当权益的责任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害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权益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根据其发生的环节不同,教学事故可分为四种类型: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教学事故可分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置原则:

1. 教育预防为主。各单位应组织教职工学习学校《教学工作管理规定》、《效能建设的十项制度(暂行)》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教职工人人知晓各项制度所倡导、禁止的事项,增强自觉防范教学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及时补救与公正处罚相结合。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教序时,有义务及时通知相关班级学生干部、本单位领导或秘书,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消除不利影响。教学事故责任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情况,可以成为责任追究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查核与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所属单位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各类检查人员发现教学事故发生时,先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降低不利影响,再向教务处反映情况。对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教学事故的部门领导或检查人员,经查实后将列为责任人。

对教学事故,任何教职员工均有权客观公正地举报。学校教务处设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

第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报告(举报或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学事故的查核,收集事故责任人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教学事故处理表》(一次一表)。《教学事故处理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七条  认定教学事故的具体依据见附件1。不同级别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报送《教学事故处理表》及有关材料,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

2.Ⅱ级和Ⅰ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报送《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及有关材料,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事故责任人是教务处工作人员时,由监察审计处参照上述程序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罚

第八条  不同级别教学事故的处罚内容:

1. 对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其当月25%的校内岗级津贴或奖金(合同制人员,下同),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并给予其全校通报批评处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

2.对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其当月50%的校内岗级津贴或奖金,取消其当年的评优、晋级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

3. 对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其当月全部校内岗级津贴或奖金,取消其当年的评优、晋级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其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一学年内发生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其当年全部校内岗级津贴,并给予调整岗位、降级(职)使用或解聘处理。

第九条  对危害正常教学秩序、侵犯学生学习权益,但情节轻微、影响较小且补救得当的责任人,给予其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形成后,教务处应于3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并送达事故责任人、人事处及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在单位内部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通过强化责任意识和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再次发生同类事故。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应当作为学校对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检查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定级不当等,应在处理公文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应提交明确的申诉要求和充足的理由及证据。

第十三条  对要求明确、理由及证据充足的申诉,监察审计处应予受理,并对该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监审处可组织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后进行裁决,或报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裁决。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决定,与之不符的原处理决定必须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育教学活动,约束对象包括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提供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附件1中,“再犯”的时间界定为同一学年之内。对已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侵害学生学习权益,但附件1未列明何种类型、级别的事故,均应报教务处审核、校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原《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依据

2.教学事故处理表

3.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

 

   


附件 1

教学事故认定依据

一、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A

序号

事项

级别

A1

在教学中传播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的内容。

//

A2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伤害。

//

A3

教师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准,擅自调课(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1.未造成学生不能按时上课。(部门内通报批评)             

2.造成学生无法按时上课。

 

 

A4

教师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准,擅自请人代课1次。

教师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准,缺课、停课1次。

A5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10分钟以内。       (部门内通报批评)

210分钟以内且经批评教育后再犯。

310分钟及以上。                                 

 

 

A6

未经论证和审批同意,授课不按教学大纲进行:

1.减少学期课程学时或内容达1/5。(部门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2.减少学期课程学时或内容达1/4

3.减少学期课程学时或内容达1/3

 

 

A7

教师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作与教学无关之事,经批评教育后再犯。

A8

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教学进度表,经批评教育后再犯。

A9

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或致使学生受伤:

1.损失3000元以下或致使学生受轻伤;

2.损失3000~10000元,或致使学生受重伤;

3.损失10000元(含10000)以上,或致使学生受伤致残。

 

A10

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

A11

外出实习带队教师安全纪律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

A12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未按规定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学生,导致其论文抄袭、造假、剽窃的。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事项

级别

B1

由于印制或领取试卷不及时,或主考教师未到场,或试卷严重短缺:1.导致考试推迟15分钟及以上进行。

2.导致考试改日进行。

 

B2

试题出现严重错误,或A/B卷试题难度、覆盖面差异过大,或A/B卷试题题目相同率超过30%,或与上届试卷题目相同率超过20%

B3

使用四年内已使用过的试卷进行考试,或使用网上其他学校相同试卷进行考试。

B4

监考教师首次无故迟到15分钟以内。(部门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及以上或多次(包括2次)迟到15分钟以下。

监考教师缺席。

 

B5

监考教师在考场监考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读书、看报、听MP3、阅卷、聊天等),经批评教育后再犯。

B6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组织考前纪律教育,或组织清场不彻底,或擅自让未带有效证件的学生参加考试,经批评教育后再犯。

B7

主考、巡考、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故意隐瞒不报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B8

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及答题纸份数与考生数不符,但及时补救未造成试卷及答题纸丢失。(部门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造成试卷及答题纸丢失。

 

 

B9

命题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因工作失误导致泄密;

2.故意泄密。

 

/

B10

阅卷教师遗失试卷及答题纸。

B11

教师未按评分标准与阅卷规范阅卷。

B12

考试(含补考)后经催促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经批评教育后再犯。或者成绩报送后,未办理成绩更改正常审批手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三、教学管理类(C

序号

事项

级别

C1

系部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人才培养方案,影响学校排课和教学计划的落实。

C2

未经论证和审批,系部擅自变更培养方案。

未经审批,教学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培养方案。

C3

教学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出课程表或未及时发放教师任课通知,造成学期初教师缺课。

C4

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1.未能在接报15分钟之内妥善解决。

2.致使课程考试停止或考试改期。

 

C5

调课时通知不到位或通知错误,导致教师缺课或学生在教室空等,未能在15分钟内妥善解决。

C6

教务管理人员考试安排中错漏排考试课程或错漏排考试班级,未及时有效补救处理。

C7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为申请人谋取不当利益。

C8

系部和学籍管理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1.漏发。

2.给不应获得证书的学生发放证书。

 

C9

因系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做好教材征订工作,出现重订、漏订、错订等问题。(部门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开学后两周后以上问题尚未得到补救和解决的。

 

 

C10

由工作疏忽导致教务信息化数据丢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由于教务信息化服务器维护不当,导致数据错误、丢失或损坏的。

C11

对上级部门下达的通知或文件传达及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C12

领导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或阻碍教学事故调查,或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

/

四、教学保障类(D

 

序号

事项

级别

D1

因管理人员疏忽,教室管理人员未打开或延迟打开上课教室,经批评教育后再犯的。

D2

经教务处批准的正常使用教室,教室管理人员无合理理由拒绝开门,造成不良影响的。

D3

未经教务处或电教管理室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

1.影响1个班的教学;

2.影响2个及以上班级教学。

 

D4

非校外因素或突发事故,且事先未通知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D5

接报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维修,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开展。

D6

铃声或广播声响在上课时间影响教学。(有组织的演习除外)

D7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

//

D8

教学用品的供应或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

D9

对教学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

D10

实验员在课前未及时做好准备,影响教学。

/

D11

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当或上课教师使用不当导致设备丢失或损坏。

//

 

 

 

附件2

教学事故处理表

责任人姓名

 

所在单位

 

情况调  查及初

步处理

 

 

 

 

 

 

 

 

 

 

     单位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

 

 

 

 

 

 

 负责人(签字):                   

 

分管校长(签字):                

         

本表应附有事故责任人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

申诉人姓名

 

申诉时间

 

申诉

要求

 

理由

证据

 

 

 

 

 

 

 

处理

意见

 

 

 

 

   监察审计处负责人(签字):          

仲裁

决定

 

 

 

分管校领导或教指委负责人签字:          

         

 

〖来自于〗 〖发布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