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女教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厦理工工会[2007]08号
为了保护我院女教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女教工的身体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教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现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发的〖1993〗第11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女教工的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措施和时间安排
(一)女教工的保健工作由院女工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主要由院女工委员会承办。
(二)每年10月至11月作为已婚女教工(含离退休女教工)妇科体检时间。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保健措施
(一)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教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3、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妇女卫生费100元(到院工作或加入院工会未满半年的发放50元)。
(二)婚前保健
对欲婚的女教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三)孕前保健
1、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2、 对女教工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3、在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四)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
2、定期进行产期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给予课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一般不得上夜班。
5、有关女教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照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和199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8]2号)执行。
(五)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
2、产后42天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六)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七)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女教工得到大家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教工应每1至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查治。
三、其他
1、女教工的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2、建立健全女教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四、监督管理
1、女教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教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2、院人事处、医务室、工会女工委员会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以上所指的女教工包括在编女教工及非在编但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女教工。
厦门理工学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