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博网站教职工请假、考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学校人事处关于教职工请假、考勤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及探亲假。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条 系部、实验室、计算机中心、办公室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和考勤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严把审批关。
第四条 考勤工作纳入岗位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轨道,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因病、事等需要请假的,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三天以内的,首先请示对应的系部、实验室、计算机中心、办公室各单位负责人,填写《厦门理工学院日博网站请假表》,获批准后,方可离校,并将请假表原件交至院办公室存档备案。
2、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首先请示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厦门理工学院请假表》,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领导批准,获批准后,方可离校,并将请假表复印件交至院办公室存档备案。(备注:请病假三天以上,应附医院证明。假期结束后,本人须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否则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3、请假七天以上的,首先请示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厦门理工学院请假表》,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批准,获批准后,方可离校,并将请假表复印件交至院办公室存档备案。(备注:请病假七天以上和产假,应附医院证明。假期结束后,本人须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否则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4、请探亲假,同样按照以上请假规定和请假程序,填写《厦门理工学院探亲请假表》,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后本人须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并凭“探亲请假表”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路费手续。
5、如因读博、访学、挂职、培训、企业锻炼等其他事由请假并以获批准可以离校的,在离校前,必须向院办公室报备前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相关信息,以供存档备案。
第五条 附则
专任教师请假,除以上程序,还须教务处批准。
各部门领导请假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 考勤
第六条 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考勤工作。
考勤员应如实填写每月的《厦门理工学院不在岗教职工信息统计表》,经院领导核对签字后,于下个月第一个工作日报人事处。
第七条 坐班制人员(指教师编制以外的所有人员)按日考勤,实行AB岗制度,确保学院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教学人员按照授课安排表和院、系活动安排表进行考勤。
考勤内容分别按出勤、旷工、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等进行登记。
第八条 凡学院召开的各种会议均按正常工作日考勤,到会者需签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本人应在会前向各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请假。无故未到会者一律不准委托他人代签到;代他人签到者,一经查实,两者均按缺勤(旷工)处理。
第九条 未经批准,对擅自离开教学、工作岗位,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的会议、政治、业务学习者,除批评教育外,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未经教务处或院领导批准,擅自调课的,由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病、事假或旷工处理,处理意见应书面通知人事处。
第四章 请假期限
第十一条 教职工按国发[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可请探亲假,除特殊情况外,应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假期(不含路程时间)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二十天,若因工作需要,学校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二十天。
4、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未组成新家庭,且不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
5、见习生、学徒工在见习或学徒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或学徒期满后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凡上半年见习或学徒期满的,当年可探亲;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开始探亲。
6、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安排在寒假或暑假,超假的按因私出境、出国的规定处理。
7、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 结婚假期为三天。男女双方均晚婚者(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婚假可延长至十五天。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十三条 职工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执行:
1、正常婚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期七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假使用。难产的,增加产后假十五天;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后假十五天。对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或晚婚妇女生育第一胎)且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为一百五十天至一百八十天,由所在单位具体规定。
2、男女双方晚婚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证,属双职工家庭,可给男方七天照顾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按医院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4、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其超假部分按病假处理。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女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照本单位有关病假规定办理。
7、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8、对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劳保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的亲属(本规定仅限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丧假三天。在外地的,可适当增加奔丧往返路途所需天数。
第十五条 请探亲、婚、产、丧假因故需要延长,经事先办理续假手续且获批准的,其续假天数按事假处理。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病需到外地休养的,可凭医院证明请病假,假期一般为一至二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因私出境的假期和工资
第十七条 按国务院侨办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出境对待。
第十八条 在职人员因私事出境,一般安排在寒、暑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时间请假的,在假期内的工资按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 在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出国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假期时间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在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出国,原则上不允许续假。超假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停交社保;超假二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果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领事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类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台、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以及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和工资待遇,可参照第十三至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缺勤扣发工资、奖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病假、事假、旷工的,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
1、扣发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规定: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二个月以内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按 9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按70%发放。
(2)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病假六个月内本人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照发;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80%发放。
(3)连续请事假超过六天,从第七天起按日扣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事假超过十天,从第十—天起按日扣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
(4)职工无故旷工的,按缺勤天数扣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
2、扣发各类工资项目的规定:
(1)当月病、事假未达十五天的,病假一天扣(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事假半天扣(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
(2)旷工半天,扣发四分之一的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内旷工一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凡是旷工的,当月特区津贴不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2)当月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达十五天及以上的;
(3)工作懈怠、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当月工资己发的,从下月扣发。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累计的病、事假和旷工天数,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若与政府或学校出台新规定不符,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厦门理工学院日博网站请假表
附件2:厦门理工学院请假表
附件3:厦门理工学院探亲请假表